繁体字转换器 | 成语大全 中国传统文化之读后感栏目欢迎您!
读后感大全 成语造句 字形查询 异体字 甲骨文 对联 历史地图

发布人:繁体字网 发布时间:2014/10/26 17:35:44

【正文】:现代化的陷阱读后感作文

张先生认为何清涟引证哈耶克的立场来论述“社会公正”是犯了硬伤,因为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何清涟辩称哈耶克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所谓“社会公正”,并不反对、而且还主张何本人坚持的那种社会公正。在这一点上,何清涟的一些论友们似乎也与张先生有同感,他们指出哈耶克确实不仅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社会公正”,而且还反对福利国家式的或凯恩斯式的“公正”取向。由此他们认为张先生与哈耶克的立场类似,何清涟引哈耶克来为社会公正立论,确实是个错误。换言之,他们与张先生一样认为哈耶克反社会公正,区别在于他们反对哈耶克的这一态度,而张先生则认同这一态度。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何清涟的引用是否有误,而且涉及自由主义、尤其是哈耶克所坚持的“否定的自由主义”对社会公正到底持何种态度,因而也关系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如何坚持改革公正性的问题。

的确,哈耶克对“社会公正”这个提法本身是多次表示过反感的,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以及《自由秩序原理》等书中都否定过这个提法,而且不惜篇幅,直至专立章节来批判他所谓的“社会公正”。虽然他批判的这种“社会公正”与何书所主张的社会公正根本不是一回事,但何书没有对此作出辨析便径直拿哈耶克来给社会公正立论,这与张文不分青红皂白便断言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同样是不妥的。而何清涟后来说哈耶克只反对极权制度标榜的“社会公正”,以及强调哈耶克思想有前后期之分,这个辩解也很难服人。因为哈耶克不仅确实既反极权制度也反社会民主主义,而且在这个意义上他对“社会公正”的否定是一贯的,至少从他成名之后一直如此。

哈耶克不仅反对纳粹或苏联式的“社会公正”,而且反对社会党式的主张,直至非社会党的其他带有“结果平等”色彩的主张,如罗斯福新政之类——可以设想如果他参与了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他也会坚决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这很好理解,因为古典自由主义在原则上与一切关于“结果平等”的理念难以相容。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竞争自由,因而在公正问题上只能强调过程的正义,包括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而在传统私有制社会往往只有规则平等是可操作的)。这一点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中表现得最为典型。然而在自由竞争导致“赢者通吃”的情况下这种古典自由主义会面临两种主要的指责:其一是“赢者通吃”合理吗?能否修改一下规则,使输者也能有点吃的(即最低保障),哪怕比赢者吃得少?其二是“过程公正”是否经得起追溯?传统私有制下的“持有链条”已历时千百年,谁敢说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诺齐克讲的“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尤其是“最初获得”的正义与否如何认定?诺齐克肯定对于历史上的非正义应当追溯,并加之以“矫正的正义”,但矫正的程度又如何把握?

应当说这两种追问不是没有道理,所以尽管历来的追问者并没有能提供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被驳倒),但这些追问永远会存在(因此社会民主主义并没有被驳倒)。

然而如上所述,这些追问本质上是针对“传统私有制”下的“自由竞争”的,而在非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最大的问题并不是“赢者通吃”,而是“有权势者通赢”,亦即过程公正的缺失。同时在由公有制向产权明晰化演进的社会里,私有产权的“最初获得”是现实状态,而不是历史状态,因而“获得的正义”与其说是“历史原则”不如说是现实原则;“起点平等”不仅可以操作,而且在产权初始配置问题上它与规则平等几乎是一回事;“矫正的正义”更不能说是无法追溯、无法实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主原则并不能对自由原则构成有效的追问;另一方面,“过程公正”虽然不能保证“结果平等”,但连过程公正也没有就更谈不上结果的公正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主原则必须以自由原则为前提或底线。

换句话说,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尽管坚决反对以“结果平等”为理由(提出这种理由的不止是纳粹和苏联人,也有社会民主派乃至罗斯福、罗尔斯式的“自由左派”)来限制个人自由,但至少在自由秩序建立前决不能说他们是“结果”公正的“死敌”,而他们的确是过程公正的捍卫者。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公正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公正原则”上有分歧。诺齐克认为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的最终所有无论多少,都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任何限制。罗尔斯则从第二公正原则出发,认为对这样的持有也应从分配的正义考虑,对之作出调整。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可见,尽管诺齐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不止反对极权主义,也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乃至自由左派。然而面对过程不公正他们不仅与自由左派、而且与社会民主派都会有共同立场,或者说他们的正义观虽然有差异乃至对立,但仍有一条共同的底线。正因为如此,当年在缺乏自由秩序的沙皇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如今他们常被看作社会福利制度的倡导者)把自由竞争的“美国式道路”奉为理想,却把拥有俾斯麦式社会福利体制的专制社会即所谓“普鲁士式道路”看作万恶之渊。

而这条正义的底线显然无法容纳张先生以及他所支持的盛先生的许多观点,诸如把公共资产当作无主物(“契约空白”物)而行使先占权(“一方”选择权),无视交易权利问题而大谈“交易成本”,在公共领域排斥“公共选择”而倡导“交易先于产权”等等。底线正义要求过程公正,而上述观点恰恰体现的是过程不公正;底线正义要求权力尊重权利,而上述观点恰恰要求权力“先于”权利;底线正义要求“获得的正义”先于 “交易的正义”,而这恰恰与“交易先于产权”相对立;底线正义的基点就是反对滥用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在私人领域滥用公共权力,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在公共领域滥用“一方”强权,而上述观点恰恰为后一种现象张目。显然,这条底线在自由主义和张先生的观点之间画出了一条界限。

在这方面,诺齐克的观点最为鲜明,它与张盛二先生观点的对立一望可知。尽管诺齐克正如哈耶克一样,不仅反对极权而且也反对社会民主派乃至反对罗尔斯,但他决不是什么“社会公正的死敌”,相反,他是自由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社会公正——获得的公正、转让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的坚决捍卫者。而从形式逻辑上说他的获得正义优先论尤其是“交易先于产权”论的“死敌”。

至于哈耶克,他的公正观与诺齐克最为相似。他虽然很反对“社会公正”这个提法,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反对的是借“公正”名义侵犯个人自由的“社会”本位倾向。不仅“社会公正”,所有“社会XX”式的提法都是哈耶克不能认同的。哈耶克从根本上反对“人为设计”某种“理想社会”,不论这种理想是关于效率、关于公正、还是关于别的什么。可见这种反对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对社会本位(乃至其他名义下的整体本位)的拒斥,而不是“现实主义对理想主义”的拒斥,当然更不是权贵的私欲与强制对过程公正的拒斥。在经济方面,哈耶克的观点归根结底,就是要尊重所有者的权利,而这当然更与那种看守者权力侵犯所有者权利的“一方选择”是对立的。哈耶克视自由为最高价值,而他对“自由”的定义恰恰正是反对滥用强制,尤其反对侵犯所有权的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既反对五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第六个人,也反对一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那五个人。——尽管哈耶克当时面临的真问题是前者,不可能要求他在自由秩序受到统制经济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摆脱统制经济创立自由秩序的问题,在私有财产受到“公共权力”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对付“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但对后面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不难从他的反强制原则中逻辑地推出来的。

因此我基本同意王中江先生的看法:哈耶克否定“社会正义”观念,不等于说他也否定“正义”观念。如他所说,正义既然是人的行为属性,那么,当我们说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正义时,就意味着他是否应该有某种行为。“应该”本身就预设了对某种普遍规则的“承认”。这种普遍规则,在哈耶克那里,就是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不同的人。王先生还指出: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点,就是都坚决要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且从这一点上说,诺齐克与哈耶克更为接近些。因为他们都只追求一种程序上的平等或“平等的机会”,反对某种所谓“实质性的平等”或“平等的结果”。[6]

我认为应当补充的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虽然不为哈耶克与诺齐克所认同,但罗尔斯明确地在他的正义原则序列中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诺齐克本人也曾表示他无意自诩为反乌托邦主义者)。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我们这里如今流行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后者的“公平”往往被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它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便意味着所谓“效率优先”可以解释为对“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认可——据说这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可能容忍这样的主张。

另一方面,哈耶克与诺齐克的观点虽然更一致,但也不是全无区别。除了在措辞上哈耶克更少使用“正义(公正)”一词外,我以为更重要的是哈耶克对正义的“历史原则”即矫正的正义抱有明显的怀疑。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务状态,这种状态是由有意识的人所意识不到的、不可预测的自发方式产生的结果。虽然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秩序会产生影响,但它最终仍是一种社会过程所产生的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或自发状态,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虽然在哈耶克的用词中“自发秩序”常常被当作自由秩序的同义词,因而上述观点可以理解为对自由秩序的辩护,即对批评这种秩序不公正的左派立场的一种反驳,但这样的说法与他对理性的怀疑相连系,容易导致“对一切历史过程进行正义追溯都是不可能的”这样一种态度。尽管就哈耶克讨论的问题背景(自由秩序已是既成事实并成为可供“保守”的对象)而言这样讲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如前所述,传统私有制下“持有正义”的历史追溯之可行性的确是诺齐克正义观中最易受批评的一大弱点,称之为乌托邦亦不为过,哈耶克对“历史原则”的回避在这种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逻辑的解决。但如果完全回避历史原则,过程公正就失去了理论上的彻底性。诺齐克之所以不避乌托邦之讥而坚持“矫正的正义”,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同样捍卫过程公正这一底线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两者之异概括为:哈耶克的主张可以引申为:过程公正,既往不咎。而诺齐克则主张过程公正必咎既往,原则上可以一直追溯到“最初获得”。

然而张盛二先生的主张和如今的许多现实则已经远远不是什么既往咎还是不咎的问题。如前所说,关于公共资产产权空白、先占权和“一方”选择的理论不仅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历史原则”,而且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即时原则。反对权贵私有化不是矫正历史上的不公正、而是反对现实中的不公正,它涉及的主要还不是“矫正的正义”而是“获得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不仅不是什么“社会公正的死敌”,恰恰相反,他与诺齐克、罗尔斯一样都是过程公正的反对者之死敌。

在中国当前的问题情景下,我认为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值得重视。这一是因为诺齐克的正义论最具有底线性质,如果“诺齐克正义”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惹不起过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过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分配正义”,未免有点欺软怕硬之嫌。而“第一公正原则”都维护不了,又谈何“第二公正原则”?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分,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矫正的正义”难以实现,倒是罗尔斯的二次分配论更易实行),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更乌托邦的就是罗尔斯了——没有“自由优先”,哪里谈得上“兼顾平等”呢?

二是因为诺齐克的理论最为彻底。在传统私有制下这样彻底的理论会导致乌托邦,但在前计划经济国家,获得的正义是起码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而哈耶克的保守主义与下文将要详论的科斯理论一样,本有其自明的前提,在不具备此种前提的环境下便容易被扭曲。他关于自然形成的就是合理的、传统的就是合理的之类说法,就易于被扭曲为“现存的就是合理的”,他的理论中可能导出过程公正不能追溯,这从操作上讲是针对他们的问题,而非我们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今天的现实就是明天的历史,淡化了公正的“历史原则”,就难以把公正的“现实原则”贯彻下去。所以尽管哈耶克理论决不是为现实不公正辩护(如张先生暗示的那样),但它对现实不公正的批判力的确不如诺齐克。虽然就整个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宏观进程而言哈耶克的地位无疑高于诺齐克,但自由主义者也不必事事都称引哈耶克的。在如今的中国,罗尔斯的思想可能被民粹主义所扭曲,哈耶克、科斯的思想可能被寡头主义所扭曲,但诺齐克的思想被扭曲就要困难得多。讲句大实话,如今中国的公正问题主要是“权家通赢”, 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诺齐克理论正是也只是冲着这而来的,而罗尔斯理论有一半是对着那些最初的获得清白、此后的增值又只依靠公正交易的人,哈耶克与诺齐克一样为后一类人辩护,但他对前一类人也可能有下不为例的宽容,而这却是诺齐克所反对的。

因此在如今的中国谈公正,诺齐克给我们的启示实大于哈耶克。从这一点讲,何清涟引哈耶克与缪尔达尔以证社会公正在我看来不很切题,尤其是她不对哈耶克批判“社会公正”的话作辨析就进行这种称引,无疑是个漏洞。加之她同时又批判“市场万能论”(我在《真问题》一文中已提到,所谓“市场万能论”是与国家干预经济、而不是与政治民主构成对立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恰与此论相契合),就更造成逻辑问题了。但就《陷阱》一书集中批判的过程不公正而论,哈耶克对此的立场确实与本书并无本质的不同。张先生的“死敌”之说与王小东先生在这一点上对张先生的认同(就事实判断而言)则大可商榷。从王小东先生大批“自由主义”看来,问题的重要性已经超出了哈耶克评价本身。

不能不特别指出,张先生及其他一些朋友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曲解,使得王先生及另一些朋友把对张先生等人的批评演变为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这尤其令人忧虑。在历史上,寡头主义(不是“市场万能论”)冒自由之名于先,民粹主义(不是平民立场)灭自由之实于后;民粹主义冒平等之名于先,寡头主义灭平等之实于后;“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互为因果,构成恶性循环的教训太多了!这样的循环一旦形成,则自由与平等、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就有同归于尽的危险。因此我曾强调,在如今的中国,自由主义要在坚持过程公正(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方面与寡头主义划清界限;社会民主主义要在争取公民自由(反对整体主义)方面与民粹主义划清界限。而自由与公正不仅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的共同底线,也应当(至少在自由秩序实现前)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

因此我觉得张先生的如下指责是不能成立的:他认为哈耶克与缪尔达尔的思想不可调和,因此引二人之论来弘扬公正就是硬伤。其实在某些“问题”面前,岂止哈耶克与缪尔达尔,就是同有极端自由主义名声的哈耶克与米塞斯也是不可调和的[7]。而在另一些“问题”面前,不要说哈耶克与缪尔达尔,就连哈耶克与马克思也可能会持同样立场——我国目前那些既为哈耶克的理念所不容也为马克思的理念所不容的事难道还少吗?哈耶克与缪尔达尔的区别人所共知,这一区别决不比例如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区别更大。但谁能否认罗、诺二人的公正观存在着共同的底线?何清涟对哈耶克与缪尔达尔读得确实不透,引得也未必贴切,张先生指出这一点是对的。但张先生在公正问题上如此回避共同底线,是不是也表明他并不想持守这条底线呢?

什么是读后感:

读后感就是读了一本书,一篇文章,一段话,一段视频,或几句名言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读后感也可以叫做读书笔记,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

读后感写作要点:

1、要弄懂原作:"读”是感的基础,“感”是由“读”而生。只有认真的读书,弄懂难点疑点,理清文章的思路,透彻的掌握文章的内容和要点,深刻地领会原文精神所在,结合历史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个人的实际,才能真有所“感”。
2、要认真思考:读后感的主体是“感”。要写实感,还要在读懂原作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评价。分析和评价是有所“感”的酝酿、集中和演化的过程,有了这个分析和评价,才有可能使“感”紧扣原作的主要思想和主要观点,避免脱离原作,东拉西扯,离开中心太远。 所以,写读后感就必须要边读边思考,结合历史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自己的实际展开联想,从书中的人和事联系到自己和自己所见的人和事,那些与书中相近、相似,那些与书中相反、相对,自己赞成书中的什么,反对些什么,从而把自己的感想激发出来,并把它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总之,想的深入,才能写的深刻感人。
3、要抓住重点:要写读后感,就要善于抓住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复想,反复作比较,找出两个比较突出的对现实有针对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础上加以整理。也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写出真实、深刻、用于解决人们在学习上、思想上和实践上存在问题的有价值的感想来。
4、要真实自然:就是要写自己的真情实感。自己是怎样受到感动和怎样想的,就怎样写。把自己的想法写的越具体、越真实,文章就会情真意切,生动活泼,使人受到启发。千万不可有假大空的嫌疑。

最近更新的读后感内容:
推广链接:
读后感地图 网站地图 | 繁体字网 -- 为探究古典文化架桥,为弘扬中华文明助力!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2013 www.fantiz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